臺灣高等法院111年度金上字第15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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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111年金上字第1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03月08日
裁判案由:解任董事職務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111年度金上字第15號上訴人必翔實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伍俊瑋 上訴人 伍必翔 共同訴訟代理人 黃昭仁 律師被上訴人財團法人證券投資人及期貨交易人保護中心法定代理人 張心悌 訴訟代理人 曾禎祥 律師
李昱盈 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解任董事職務事件,因事實尚有欠明瞭之處,應命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民國113年4月29日上午11時30分在本院第六法庭續行準備程序,特此裁定。
民事第十八庭中華民國113年3月8日
審判長法官黃書苑
法官林政佑法官陳瑜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3年3月8日
書記官江怡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