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112年度上訴字第3718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112年上訴字第371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03月08日

裁判案由:洗錢防制法等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112年度上訴字第3718號上訴人臺灣新竹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吳珮怡上列上訴人因被告違反洗錢防制法等案件,不服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12年度金訴字第275號,中華民國112年6月5日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前經辯論終結,茲因檢察官於本院辯論終結後又再行移送併辦(臺灣新竹地方檢察署113年度偵字第1053、1976號),尚有應行調查之處,爰命再開辯論,並指定於中華民國113年4月9日10時50分在本院第一法庭續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3年3月8日
刑事第二庭審判長法官遲中慧
法官顧正德法官黎惠萍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楊筑鈞中華民國113年3月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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