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7年度除字第207號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7年除字第207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9月17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07年度除字第207號聲請人 曾華章 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支票無效事件,本院於民國107年9月3日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附表所載之支票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事實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附表所載之支票3紙,因遺失,前經聲請本院以107年度司催字第106號公示催告,並刊登新聞紙在案,現申報權利期間已滿,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支票,為此聲請宣告附表所載支票無效。
理由
一、查附表所載之支票,經本院以107年度司催字第106號公示催告在案。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07年8月11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支票,聲請人之聲請,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107年9月17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莊仁杰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華民國107年9月17日
書記官蔡美如┌────────────────────────────────────────────────────────┐│附表:107年度除字第207號│├──┬────────┬─────────┬──────┬──────────┬───────────┬────┤│編號│發票人│付款人│發票日│票面金額│支票號碼│備考│││││(民國)│(新臺幣)│││├──┼────────┼─────────┼──────┼──────────┼───────────┼────┤│001│瑞升工程有限公司│有限責任新竹第一信│107年4月30日│1,000,000元│MA0000000││││ 蔡美蓮 │用合作社建功分社│││││├──┼────────┼─────────┼──────┼──────────┼───────────┼────┤│002│瑞升工程有限公司│有限責任新竹第一信│107年4月27日│800,000元│MB0000000││││蔡美蓮│用合作社建功分社│││││├──┼────────┼─────────┼──────┼──────────┼───────────┼────┤│003│瑞升工程有限公司│有限責任新竹第一信│107年4月18日│500,000元│MB0000000││││蔡美蓮│用合作社建功分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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