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7年竹簡字第67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3月13日
裁判案由:侵占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107年度竹簡字第67號聲請人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林安君上列被告因侵占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06年度偵字第12114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林安君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而侵占離本人所持有之物,處罰金新臺幣參仟元,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緩刑貳年。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及證據,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如附件)。
二、論罪科刑:㈠核被告林安君所為,係犯刑法第337條之侵占離本人所持有之物罪。
㈡爰以行為人之責任為基礎,審酌被告見離本人所持有之物品
竟侵占入己,所為欠缺尊重他人財產權之觀念,誠屬可議;惟念被告犯後坦承犯行,已陳明所犯細節之犯後態度,且所侵占之物均業經領回,有贓物認領保管單1紙在卷可佐(見偵卷第12頁),未造成被害人終局財產損害,法益侵害之程度業已降低;兼衡被告無任何前案紀錄,素行良好,暨其犯罪目的、動機、手段、所侵占之物的價值,參以被告自述貧寒之家庭經濟狀況及高中肄業之智識程度(見偵卷第3頁)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併諭知易服勞役之折算標準。
㈢末查被告並無任何刑案紀錄,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
表在卷足按,素行良好,其因一時失慮致罹刑章,考其犯後已坦白犯行,知所悔悟。本院信經此偵審程序及刑之宣告,被告應已知所警惕,而無再犯之虞,其所宣告之刑,以暫不執行為適當,爰依刑法第74條第1項第1款規定,併諭知緩刑2年,以啟自新。
三、沒收部分:按犯罪所得已實際合法發還被害人者,不予宣告沒收或追徵,刑法第38條之1第5項定有明文。查被告所侵占之物均已由被害人領回,業如前述,依上開規定,爰不予宣告沒收或追徵。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3項、第454條第2項,刑法第337條、第42條第3項前段、第74條第1項第1款,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1第1項、第2項前段,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判決,得自收受送達之日起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上訴於本院第二審合議庭(須附繕本)。
本案經檢察官陳郁仁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
中華民國107年3月13日
新竹簡易庭法官郭哲宏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華民國107年3月13日
書記官陳美利附錄本案論罪法條:
中華民國刑法第337條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而侵占遺失物、漂流物或其他離本人所持有之物者,處5百元以下罰金。(罰金之貨幣單位依法改為新臺幣,並提高為30倍即新臺幣15,000元)。
附件: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
106年度偵字第12114號被告林安君女56歲(民國00年0月00日生)
住新竹市○○區○○路0段000巷00號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上列被告因侵占案件,業經偵查終結,認宜聲請簡易判決處刑,茲將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分敘如下:
犯罪事實
一、林安君於民國106年11月14日下午2時4分許,在新竹市○○區○○路0段000號之「中華名廈」大樓前,見有未上鎖之行李箱1個(為 黃珍珍 於同日下午1時30分許遺留在該處),竟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擅自開啟該行李箱,並將其內之衣服3件、ASUS筆記型電腦1台、化妝品1包、行動電源
1個、食品1包、APPLE手機插座電源線1條、多焦點眼鏡
1副等物取走而據為己有。嗣上開大樓管理員 林嶔昌 發覺有異,調閱監視器影像查看後通知黃珍珍,經黃珍珍報警處理而循線查獲。
二、案經黃珍珍訴由新竹市警察局第三分局報告偵辦。
證據並所犯法條
一、上揭犯罪事實,業據被告林安君於警詢及偵查中坦承不諱,核與告訴人黃珍珍於警詢時之證述、證人林嶔昌於偵查中之證述大致相符,復有員警偵查報告、新竹市警察局第三分局扣押筆錄、扣押物品目錄表、贓物認領保管單各1紙、現場監視器影像光碟1片及翻拍畫面7張、查獲現場照片4張等附卷可稽,足認被告之自白與事實相符,其犯行堪以認定。
二、核被告林安君所為,係犯刑法第337條後段之侵占脫離本人所持有之物罪嫌。告訴暨報告意旨雖認被告上開所為,係涉犯刑法第320條第1項之竊盜罪嫌;惟查,依告訴人黃珍珍、證人林嶔昌所述及上開監視器影像畫面所示,上揭行李箱係告訴人返家時漏未攜行上樓而遺留在上揭大樓門口,而被告擅自開啟該行李箱取走其內物品時,並無告訴人或其他具管領權限之人在場,是認當時該等物品已經脫離告訴人之持有支配關係,被告所為應係犯侵占脫離本人所持有之物罪嫌,而與刑法竊盜罪之構成要件有間,尚難逕以該罪責相繩。然此部分如構成犯罪,因與前揭聲請簡易判決處刑之部分,屬同一犯罪事實,爰不另為不起訴處分,附此敘明。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51條第1項聲請逕以簡易判決處刑。此致臺灣新竹地方法院中華民國106年12月21日
檢察官陳郁仁本件證明與原本無異中華民國106年12月28日
書記官陳桂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