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7年度補字第591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7年補字第59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3月27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7年度補字第591號原告 林靖晏 上列原告與被告 謝博豪 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3,500,000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第77條之27及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訴訟、強制執行費用提高徵收額數標準表第2條之規定,應徵第一審裁判費35,65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35,650元,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
中華民國107年3月27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李立傑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7年3月27日
書記官資念婷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