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7年審交附民字第55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2月09日
裁判案由:過失傷害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
107年度審交附民字第55號原告 闕辰瑋
陳佳欣 被告 廖瑞福 上列被告因本院106年度審交易字第1611號過失傷害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原告之訴駁回。
事實
一、原告方面:訴之聲明、事實及理由均詳如附件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起訴狀所載。
二、被告未為任何聲明或陳述,亦未提出任何書狀。理由
一、按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應於刑事訴訟起訴後第二審辯論終結前為之,但在第一審辯論終結後提起上訴前,不得提起,刑事訴訟法第488條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被告刑事部分,已於民國107年1月18日言詞辯論終結,而原告於107年1月24日始具狀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此有其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起訴狀上蓋有本院收狀章在卷可查,是其既係於本院刑事案件言詞辯論終結後、被告或檢察官提起上訴前,提起本件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即與前述刑事訴訟法第488條但書規定顯有未合,應依法駁回其訴。
三、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2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107年2月9日
刑事第二十五庭法官陳海寧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10日內敘明上訴理由,向本院提出上訴狀(應附繕本),上訴於臺灣高等法院。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賴怡靜中華民國107年2月2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