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7年訴字第137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3月13日
裁判案由:清償借款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07年度訴字第137號原告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曾國烈 訴訟代理人 王怡仁 被告千樣鞋行有限公司兼法定代理人 莊耕鴻 被告 埕苼桂 上列當事人間清償借款事件,經本院於民國107年2月27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被告應連帶給付原告新臺幣貳拾萬貳仟伍佰伍拾貳元,及如附表編號一所示之利息暨違約金。
被告應連帶給付原告新臺幣捌拾壹萬零貳佰零玖元,及如附表編號二所示之利息暨違約金。
訴訟費用由被告連帶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被告千樣鞋行有限公司、莊耕鴻、埕苼桂經合法通知,均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核無民事訴訟法第386條各款所列情形,爰依原告之聲請,由其一造辯論而為判決。
二、原告起訴主張:被告千樣鞋行有限公司(下稱被告千樣鞋行)於民國106年6月29日與原告簽訂消費借貸契約,借款總金額共計新臺幣104萬元(其借款金額、期間分別如附表編號1、2所示),並邀同被告莊耕鴻、埕苼桂為前開債務之連帶保證人,約定借款利息依原告定儲利率指數加碼2.93%計算並按月給付,目前年息為4%(即原告定儲利率指數1.07%加碼2.93%),並同意隨原告所定儲利率指數變動而調整,而本息之償還方式則採按月平均攤還。另依貸款總約定書第22條約定,如遲延履行時除仍依約計付利息外,逾期在
6個月以內者,另按約定利率10%計付違約金,逾期超過6個月部分,另按約定利率20%計付違約金。詎被告於106年
8月29日起即未依約繳款,依被告簽立之貸款總約定書第5條第1項約定,被告等已喪失期限利益,全部債務視同到期。而今被告千樣鞋行尚積欠原告如附表所示本金、利息及違約金,原告爰依消費借貸及連帶保證之法律關係,請求被告
3人就附表編號1、2所示債務負連帶清償之責等語。並聲明如主文第1、2項所示。
三、被告3人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亦未提出書狀作何聲明或陳述。
四、按稱消費借貸者,謂當事人一方移轉金錢或其他代替物之所有權於他方,而約定他方以種類、品質、數量相同之物返還之契約;借用人應於約定期限內,返還與借用物種類、品質、數量相同之物;遲延之債務,以支付金錢為標的者,債權人得請求依法定利率計算之遲延利息。但約定利率較高者,仍從其約定利率;當事人得約定債務人於債務不履行時,應支付違約金,民法第474條第1項、第478條前段、第233條第1項及第250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次按稱保證者,謂當事人約定,一方於他方之債務人不履行債務時,由其代負履行責任之契約;保證債務,除契約另有訂定外,包含主債務之利息、違約金、損害賠償及其他從屬於主債務之負擔,民法第739條及第740條亦有明文。而保證債務之所謂連帶,係指保證人與主債務人負同一債務,對於債權人各負全部給付之責任者而言,此觀諸民法第272條第1項規定連帶債務之文義即明,最高法院45年臺上字第1426號判例可資參照。
五、經查,本件原告主張之前揭事實,業據提出與其所述相符之貸款總約定書、借款契約書、應繳利息、原告定儲利率指數查詢單暨放款交易明細查詢單各1份為證(見本院卷第17至26頁)。而被告3人於相當時期受合法通知,均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復未提出任何書狀爭執。本院綜合上開事證調查之結果,堪信原告主張之事實為真實可採。從而,原告本於消費借貸及連帶保證之法律關係,請求被告應連帶給付如
主文第1、2項所示之本金、利息及違約金,即有理由,應予准許。
六、據上論結,本件原告之訴為有理由,依民事訴訟法第385條第1項前段、第78條、第85條第2項,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107年3月13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吳金芳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華民國107年3月13日
書記官陳雅慧附表:
┌──┬─────┬─────┬──────┬─────────────┬─────┬─────┐│編號│債權本金│利息起迄日│利率│違約金│原借款金額│借款期間│││(新臺幣)│(民國)│││(新臺幣)│(民國)│├──┼─────┼─────┼──────┼─────────────┼─────┼─────┤│1│202,552元│自106年7│週年利率4%│自106年8月30日起至清償日│208,000元│106年6月││││月29日起至││止,逾期在6個月以內者,按││29日至109││││清償日止││左列利率10%,逾期超過6個││年6月29日││││││月者,按左列利率20%計算之││││││││違約金。│││├──┼─────┼─────┼──────┼─────────────┼─────┼─────┤│2│810,209元│自106年7│週年利率4%│自106年8月30日起至清償日│832,000元│106年6月││││月29日起至││止,逾期在6個月以內者,按││29日至109││││清償日止││左列利率10%,逾期超過6個││年6月29日││││││月者,按左列利率20%計算之││││││││違約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