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5年度婚字第525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5年婚字第52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10月27日

裁判案由:離婚等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5年度婚字第525號原告 姜凌 被告 高國梁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離婚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第77條之14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又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其情形可以補正者,審判長應定期間先命補正,逾期仍未補正,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此觀家事事件法第51條準用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規定自明。
二、查本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05年9月
7日裁定命原告於收受補費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該裁定已於同年月21日寄存送達原告,有送達證書附卷可憑。
三、原告逾期迄未補正,有本院家事紀錄科查詢簡答表在卷足稽,其訴顯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四、依家事事件法第51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5年10月27日
家事法庭法官陳振嘉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中華民國105年10月27日
書記官劉文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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