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5年度勞執字第57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5年勞執字第5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4月27日

裁判案由:勞資爭議執行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5年度勞執字第57號聲請人 林彥增 代理人 陳敬昇 相對人臺北市私立學承電腦短期補習班法定代理人 陳永祥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勞資爭議執行裁定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民國一0五年三月二十八日臺北市政府勞資爭議調解紀錄調解結果所載「資方同意支付勞方各項請求金額(包含工資、獎金、勞健保費),詳如附件所示」准予強制執行。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由
一、按勞資爭議經調解成立或仲裁者,依其內容當事人一方負私法上給付之義務,而不履行其義務時,他方當事人得向該管法院聲請裁定強制執行並暫免繳裁判費;於聲請強制執行時,並暫免繳執行費,勞資爭議處理法第59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主張:兩造間之勞資爭議,於民國105年3月28日經臺北市政府勞資爭議調解成立,相對人同意給付聲請人如附件所示金額,有臺北市政府勞資爭議調解紀錄影本在卷可稽;惟相對人迄今未依調解方案給付,是聲請人依勞資爭議處理法第59條之規定,聲請裁定強制執行,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三、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第24條第1項、民事訴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5年4月27日
勞工法庭法官賴淑芬┌────────────────────────────────────────────────────────────────────────┐│附件:│├──┬───┬─┬─────┬─────┬─────┬────┬──────────────────────────┬────┬──┬─┬───┤│項次│姓名│沒│到職日期│離職期間│年資│平均工資│請求金額│總計金額│非自│服│勞保││││委│││││││願性│務│證號││││託││├──┬──┤├─────────┬───┬───┬────┬───┤│離職│證│││││出│││舊制│新制││工資│應休│加班費│勞健保費│6%退休││證明│明│││││席│││││├────┬────┤未休│││金提繳││書││││││││││││薪資│獎金│││││││││││││││││││││││││││││││││││││││││││││││├──┼───┼─┼─────┼─────┼──┼──┼────┼────┼────┼───┼───┼────┼───┼────┼──┼─┼───┤│49│林彥增││2008/12/17│2016/1/31││7年│92,853元││76,536元│││││76,536元│v│v│非員工││││││││45天│││││││││││││││││││││││││││││││││││││││││││││││││││││││││││││││││││││├──┴───┴─┴─────┴─────┴──┴──┴────┴────┴────┴───┴───┴────┴───┴────┴──┴─┴───┤│單位:元(新臺幣)│└────────────────────────────────────────────────────────────────────────┘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5年4月27日
書記官羅楊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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