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08年補字第98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12月03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8年度補字第981號原告燁聖通運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塗娉慧 訴訟代理人 林福容 律師原告與被告 林雅惠 即 林陳心紜 之繼承人等間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266,01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3,573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8年12月3日
民事審查庭法官吳保任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8年12月3日
書記官葉明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