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08年度補字第980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08年補字第98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12月03日

裁判案由:給付貨款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8年度補字第980號原告欣春陶瓷企業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陳秀美 訴訟代理人 張馻哲 律師原告與被告銳昌國際貿易有限公司間給付貨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下同)987,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79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8年12月3日
民事審查庭法官吳保任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8年12月3日
書記官蔡昀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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