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宜蘭地方法院98年度司促字第8406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字號:臺灣宜蘭地方法院98年司促字第8406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98年12月09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98年度司促字第8406號債權人台中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乙○○債務人甲○○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下同)陸萬肆仟肆佰陸拾玖元,及自民國九十五年二月二十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七點九九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九十五年三月二十三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一)緣債務人甲○○,於民國92年11月25日向聲請人申請信用借款,其額度為新臺幣70,000元正,並立有財吉寶卡申請書及契約書為憑,約定借款期間從92年11月28日起至95年11月28日止,每月21日結算繳納最低還款金額(即動支借款本金之5%),並按年利率百分之十七點九九計算利息。
(二)依契約書第11條之約定,債務人遲延還本或付息時,債務視為到期,並應自遲延付息日起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10,遲延超過六個月以上者,超過部分按上開利率百分之20計算之違約金。詎債務人繳款至95年2月21日,即未依約按月繳納利息並償還本金,迄今尚欠聲請人本金新臺幣64,469元正,為此狀請鈞院鑑核,准對債務人發支付命令,促其清償,以維權益,深感德便。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
中華民國98年12月9日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呂明龍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華民國98年12月9日
書記官黃月雲◎附註:
一、債權人、債務人如於事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二、若債務人為法人或商號者,債權人應於收受支付命令後5日內,提出法人或商號最新證記資料(例如公司設立變更登記事項表)及法人或商號法定代理人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以核對是否合法送達。(否則無法核發確定證明書)。
三、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另行聲請。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