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1年司促字第5327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3月26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1年度司促字第5327號聲請人即債權人 屈定濤 相對人即債務人 邱秀輝
之9 李麗生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伍佰萬元,及自本支付命令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查聲請人所提協議書僅載以,邱秀輝、李麗生應退還屈定濤餘款新臺幣500萬元等語,未有連帶給付之約定,是聲請人請求債務人連帶給付,自屬無據,該部分應予駁回。
三、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四、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
五、如不服本裁定駁回部分,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華民國101年3月26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鄧仁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