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13年度司票字第1772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13年司票字第177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12月03日

裁判案由:本票裁定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簡易庭民事裁定113年度司票字第1772號聲請人弘騰企業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白昇艷 上列聲請人弘騰企業有限公司因與相對人羅巧㚬間本票裁定事件,聲請人弘騰企業有限公司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後列事項,逾期不補正,即予駁回,特此裁定。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補繳裁判費新臺幣(下同)500元。(請以附件之多元化繳費方式繳納或以匯票繳納,受款人請註明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二、提出記載發票人羅巧㚬、金額40,140元、發票日民國(下同)113年3月23日、到期日113年7月16日、付款地彰化縣○○市○○路00號之本票原本。中華民國113年12月3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簡豪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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