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12年訴字第46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7月20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2年度訴字第463號上訴人 郭庭瑀
江淑珍 上列上訴人因與被上訴人 陳育文 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提起上訴到院。查上訴人郭庭瑀因上訴所得受之利益即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5萬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2,325元;上訴人江淑珍因上訴所得受之利益即訴訟標的金額為8萬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500元,均未據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命上訴人各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2年7月20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劉定安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2年7月20日
書記官陳鈺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