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12年度金訴字第64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12年金訴字第6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7月20日

裁判案由:洗錢防制法等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2年度金訴字第64號公訴人臺灣高雄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張曉燕指定辯護人本院公設辯護人黃秋葉上列被告因違反洗錢防制法等案件,經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111年度偵緝字第1371號、111年度偵緝字第1372號),本院前認不宜以簡易判決處刑(111年度金簡字第637號),改為通常程序審理(112年度金訴字第64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理由
一、本件被告張曉燕因違反洗錢防制法等案件,經檢察官以通常程序起訴,而被告於準備程序時自白犯罪,本院合議庭評議後認為宜由受命法官依簡易判決程序處刑。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第449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12年7月20日
刑事第十六庭審判長法官詹尚晃
法官王雪君法官施君蓉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2年7月20日
書記官陳雅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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