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12年度補字第772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12年補字第77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7月31日

裁判案由: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2年度補字第772號原告 鍾念庭
鍾義雄 共同訴訟代理人 梁恩泰 律師被告 陳榮芳 上列當事人間侵權行為損害賠償等事件,核有下列程序欠缺,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正,逾期未補正或補正未完全者,將以訴不合法裁定駁回原告之訴:
一、原告之訴,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審判長應定期間先命補正:六、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起訴,應以訴狀表明下列各款事項,提出於法院為之:一、當事人及法定代理人。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244條第1項第1款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69萬389元(計算式:14萬389+55萬=69萬389),應徵得第一審裁判費7,600元,未據原告繳納,請予以補繳。
三、又原告起訴狀所載之被告住所,經本院寄送均查無此人,請原告提出得送達被告知處所。
中華民國112年7月31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唐一强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2年7月31日
書記官鍾堯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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