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7年度司促字第1567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7年司促字第156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3月15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7年度司促字第1567號債權人翰林綠邑二期社區管理委員會法定代理人 楊淑美 上列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 胡谷真 發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債權人負擔。
理由
一、按支付命令之聲請,債權人之請求應釋明之;支付命令之聲請,不合於第508條至第511條之規定,或依聲請之意旨認債權人之請求為無理由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511條第2項、第513條定有明文。又按聲請人之訴有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所列各款情形之一者,依其情形可以補正經審判長定期間命其補正而不補正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為該法條第1項所明定。
二、本件債權人聲請本院對債務人胡谷真發支付命令裁定,本院於民國107年2月12日裁定命聲請人於裁定送達5日內補正債權人法定代理人選任核可函及管理委員會認可備查函證明文件、債務人胡谷真為翰林綠邑二期社區住戶之釋明文件、胡谷真之最新戶籍謄本。該裁定於107年2月14日送達聲請人,有送達證書在卷可稽,債權人迄今仍未補正,依首開法條規定,其支付命令之聲請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
主文。
四、債權人得於本裁定送達後10日之不變期間內,具狀附理由向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華民國107年3月15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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