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1年度家訴字第358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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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1年家訴字第35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7月09日

裁判案由:請求剩餘財產分配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1年度家訴字第358號上訴人 張豫孟 被上訴人 王桂惠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剩餘財產分配事件,上訴人對於本院中華民國
103年6月6日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惟上訴人未據繳納上訴裁判費。經查,本件上訴人上訴利益之訴訟標的金額經核定為新臺幣100萬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為新臺幣16,35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1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上開裁判費,逾期未補,即裁定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3年7月9日
家事法庭法官陳心婷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3年7月9日
書記官許哲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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