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5年侵附民字第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1月26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5年度侵附民字第2號原告0000000000(真實姓名、年籍均詳卷)兼法定代理人0000000000A(真實姓名、年籍均詳卷)
0000000000B(真實姓名、年籍均詳卷)上三人共同訴訟代理人 張雙華 律師被告甲○○上列被告因105年度侵訴字第28號妨害性自主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6年1月26日
刑事第三庭審判長法官郭惠玲
法官林妙蓁法官李佳芳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張祐誠中華民國106年2月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