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0年度家聲字第264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0年家聲字第26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5月18日

裁判案由:聲請命陳報遺產清冊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0年度家聲字第264號聲請人花旗(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管國霖 相對人 徐碧英
林曉莉 原住台北市○○區○○街○○巷○號4樓上列聲請人聲請命陳報遺產清冊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相對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參個月內向本院提出被繼承人 林茂堃 (男、民國00年00月00日生、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民國98年12月19日死亡)之遺產清冊。
聲請程序費用由被繼承人林茂堃之遺產負擔。
理由
一、按繼承人於知悉其得繼承之時起三個月內開具遺產清冊陳報法院。繼承人有數人時,其中一人已依第一項開具遺產清冊陳報法院者,其他繼承人視為已陳報。債權人得向法院聲請命繼承人於三個月內提出遺產清冊。為民法第1156條第1、3項、第1156條之1第1項所明定。
二、聲請意旨略以:被繼承人林茂堃於民國98年12月19日死亡,相對人均為其繼承人,未依規定陳報遺產清冊,聲請人為被繼承人林茂堃之債權人,為瞭解被繼承人林茂堃之遺產,爰依法聲請命相對人提出遺產清冊等語。
三、聲請人主張之事實,業據其提出繼承系統表、戶籍謄本、信用卡申請書、帳務資料為證,堪信為真。查相對人分別為林茂堃配偶、子女,均為其繼承人,聲請人聲請命相對人陳報遺產清冊,於法並無不合,應予准許。爰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0年5月18日
家事法庭法官吳素勤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整。
中華民國100年5月18日
書記官郭麗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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