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中簡字第933號
原告 張淑晶
上列原告與被告 朱襄陽 間請求損害賠償等事件,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一、按當事人書狀及其附屬文件,除提出於法院者外,應按應受送達之他造人數,提出繕本或影本。又書狀不合程式或有其他欠缺者,審判長應定期間命其補正。民事訴訟法第119條第1項、第121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本件原告起訴未具繕本,爰命原告補正起訴狀繕本。
中華民國111年3月31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官陳添喜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1年3月31日
書記官黃舜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