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6年度雄小字第5431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甲○○○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即原告華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間因請
求清償借款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96年8月27日本院第1審
判決,提起第2審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40,
289元,應徵第2審裁判費新台幣1,50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
,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逕向本庭如數補繳,逾期
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6 年 9 月 17 日
高雄簡易庭 法 官 蘇鳴東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李宗諺
中 華 民 國 96 年 9 月 17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