鳳山簡易庭96年度鳳補字第398號民事裁定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6年度鳳補字第398號
聲 請 人 甲○○
上列原告與被告中國信託商業銀行、永豐銀行、合作金庫、國泰
世華銀行、中華商業銀行遠東商業銀行、台新銀行、日盛銀行
間清償債務事件,原告聲請調解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
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1,361,238元,應徵調解費用新臺幣2,000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
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庭繳納,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聲請
,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6  年  9  月 17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鳳山簡易庭
         法 官 施敏雄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得抗告,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
抗告。
中  華  民  國  96  年  9  月 17  日
         書記官 洪育祺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