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101年聲字第96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5月30日
裁判案由:聲請定其應執行刑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裁定101年度聲字第967號聲請人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林孟樺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101年度執聲字第415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林孟樺因犯如附表編號1至3所示之罪,所處有期徒刑部分應執行有期徒刑貳年拾月。
理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林孟樺因犯如附表編號1至3所示各罪,分別經臺灣高等法院及本院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其中如附表編號1、2所示之罪業經板橋地方法院98年度訴字第4045號判決定其應執行刑為有期徒刑七月),均經分別確定在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4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規定聲請定其應執行刑等語。
二、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應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1年5月30日
刑事第一庭審判長法官李璋鵬
法官劉榮服法官胡忠文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須附繕本)。
書記官廖次芬中華民國101年5月30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受刑人林孟樺定應執行案件一覽表┌────────┬──────────┬──────────┬──────────┐│編號│1│2│3│├────────┼──────────┼──────────┼──────────┤│罪名│賭博│妨害自由│恐嚇│├────────┼──────────┼──────────┼──────────┤│宣告刑│有期徒刑3月│有期徒刑5月│有期徒刑2年6月│├────────┼──────────┼──────────┼──────────┤│犯罪日期│98.02.04│98.02.04│98.06.11~98.06.16│├────────┼──────────┼──────────┼──────────┤│偵查(自訴)機關│板橋地檢98年度偵字第│板橋地檢98年度偵字第│臺中地檢98年度偵字第││年度案號│7227號│7227號│26204號│├─┬──────┼──────────┼──────────┼──────────┤│最│法院│高等法院│高等法院│中高分院││後├──────┼──────────┼──────────┼──────────┤│事│案號│100年度上訴字第2057│100年度上訴字第2057│100年度上訴字第1187││實││號│號│號││審├──────┼──────────┼──────────┼──────────┤││判決日期│100.09.27│100.09.27│100.10.25│├─┼──────┼──────────┼──────────┼──────────┤││法院│高等法院│最高法院│最高法院││確├──────┼──────────┼──────────┼──────────┤│定│案號│100年度上訴字第2057│100年度台上字第6783│101年度台上字第217號││判││號│號│││決├──────┼──────────┼──────────┼──────────┤││判決確定日期│100.09.27│100.12.08│101.01.12│├─┴──────┼──────────┼──────────┼──────────┤│是否為得易科罰金│是│是│否││之案件││││├────────┼──────────┼──────────┼──────────┤││板橋地檢100年度執字│板橋地檢101年度執字││││第12916號│第48號│臺中地檢101年度執字││備註│編號1、2號定應執行有│編號1、2號定應執行有│第1464號│││期徒刑7月(板檢101執│期徒刑7月(板檢101執││││更27號)│更27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