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3年司促字第1283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1月17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3年度司促字第1283號聲請人即債權人大眾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陳建平 相對人即債務人 謝秉達 (原名 謝勇廷 )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壹拾萬肆仟叁佰壹拾捌元,及自民國一百零二年八月二十七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九.七一計算之利息,暨按月加計新臺幣叁佰元之違約金,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
中華民國103年1月17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林明龍附件:
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103年度司促字第1283號)
(一)債務人謝秉達即謝勇廷於民國99年4月6日向聲請人
請領國際信用卡使用,依約相對人即得於特約商店記帳消費,惟各月消費款應依聲請人寄送之信用卡消費明細月結單所訂之日期及方式繳付帳款予聲請人。欠款本金為新臺幣104318元整及自民國102年08月27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19.71計算之遲延利息,並自民國102年08月27日起至清償日止按月計付逾期延滯金新臺幣參佰元(即違約金)。
(二)查相對人自請領上述國際信用卡消費使用後,消費記
帳合計新臺幣104318元整不為繳納,依約除應給付上項消費款外,另應給付利息及延滯金。履經催討均置之不理。狀請鈞院鑒核,准予對相對人發支付命令,以促清償而保聲請人權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