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2年司促字第265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2月06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12年度司促字第2652號債權人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程耀輝 債務人 羅貫輔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貳拾壹萬伍仟陸佰捌拾元,及自民國(下同)一百一十一年五月二十日起至一百一十一年六月三十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一計算之利息;及自一百一十一年七月一日起至一百一十一年九月二十七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三點二二計算之利息;及自一百一十一年九月二十八日起至一百一十一年十二月二十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三點三四五計算之利息;及自一百一十一年十二月二十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三點四七計算之利息,暨自一百一十一年六月二十一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部分,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二、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下同)柒萬伍仟貳佰柒拾柒元,及自民國(下同)一百一十一年五月十九日起至一百一十一年六月三十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一計算之利息;及自一百一十一年七月一日起至一百一十一年九月二十七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點三六五計算之利息;及自一百一十一年九月二十八日起至一百一十一年十二月二十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點四九計算之利息;及自一百一十一年十二月二十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點六一五計算之利息,暨自一百一十一年六月二十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部分,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三、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四、如債務人未於第一至二項所示之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12年2月6日
民事第九庭司法事務官附註:事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