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8年聲字第412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10月09日
裁判案由:聲請定應執行之刑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8年度聲字第4126號聲請人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李振銘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108年度執聲字第2889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李振銘犯如附表所示各罪所處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陸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李振銘犯數罪,先後經法院判決確定如附表,應依刑法第53條及第51條第5款,定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之規定聲請裁定等語。
二、按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之;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者,依刑法第51條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數罪併罰,分別宣告其罪之刑,宣告多數有期徒刑者,於各刑中之最長期以上,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定其刑期,但不得逾30年;犯最重本刑為5年以下有期徒刑以下之刑之罪,而受6月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之宣告者,得以新臺幣1000元、2000元或3000元折算1日,易科罰金。刑法第50條第1項前段、第53條、第51條第5款、第41條第1項前段分別定有明文。
三、經查,受刑人所犯如附表所示各罪,先後經判處各如附表所示之刑確定等情(其中附表編號1、2所示之罪所處之刑,經本院以108年度聲字第3286號裁定定應執行有期徒刑4月),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及如附表所示判決各1份在卷可查。茲檢察官就如附表所示各罪所處之刑,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及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核屬正當,應予准許。爰衡酌受刑人所犯各罪侵害法益之異同、對侵害法益之加重效應及時間、空間之密接程度,及前開裁判所定應執行刑內部界限之拘束,而為整體評價後,定其應執行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至附表編號1已執行完畢部分,乃檢察官將來指揮執行時應予扣除之問題,併此敘明。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第41條第1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8年10月9日
刑事第六庭法官田雅心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高偉庭中華民國108年10月9日【附表】┌──────┬───────────┬───────────┬───────────┐│編號│1│2│3│├──────┼───────────┼───────────┼───────────┤│罪名│公共危險│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宣告刑│有期徒刑2月,如易科罰│有期徒刑3月,如易科罰│有期徒刑2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1,000元折│金,以新臺幣1,000元折│金,以新臺幣1,000元折│││算1日│算1日│算1日│├──────┼───────────┼───────────┼───────────┤│犯罪日期│107年1月19日│108年1月30日下午2時50│108年3月3日││││分許為警採尿之3、4日前│││││某時││├──────┼───────────┼───────────┼───────────┤│偵查機關│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108│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108│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108││年度案號│年度偵字第729號│年度毒偵字第701號│年度毒偵字第1130號│├─┬────┼───────────┼───────────┼───────────┤│最│法院│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後├────┼───────────┼───────────┼───────────┤│事│判決字號│108年度交簡字第247號│108年度豐簡字第317號│108年度豐簡字第278號││實├────┼───────────┼───────────┼───────────┤│審│判決日期│108年2月27日│108年6月10日│108年7月18日│├─┼────┼───────────┼───────────┼───────────┤│確│法院│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定├────┼───────────┼───────────┼───────────┤│判│判決字號│108年度交簡字第247號│108年度豐簡字第317號│108年度豐簡字第278號││決├────┼───────────┼───────────┼───────────┤││確定日期│108年4月8日│108年7月10日│108年8月19日│├─┴────┼───────────┼───────────┼───────────┤│是否為得易科│是│是│是││罰金之案件││││├──────┼───────────┼───────────┼───────────┤│備註│已易科罰金執行完畢│無│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