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8年度聲字第3739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8年聲字第3739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10月09日

裁判案由:聲請定應執行之刑等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8年度聲字第3739號聲請人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陳挪亞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108年度執字第3045號、108年度執聲字第2613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陳挪亞因犯如附表所示之罪,所處如附表所示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陳挪亞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罪,先後經判決確定如附表所示之刑,應依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定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之規定聲請裁定,併請依刑法第41條第1項、第8項,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等語。
二、按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者,依刑法第51條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另數罪併罰,分別宣告其罪之刑,如宣告多數有期徒刑者,於各刑中之最長期以上,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定其刑期。但不得逾30年。犯最重本刑為5年以下有期徒刑以下之刑之罪,而受6月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之宣告者,得以新臺幣1千元、2千元或3千元折算1日,易科罰金;數罪併罰之數罪均得易科罰金,其應執行之刑逾6月者,亦適用之。刑法第50條前段、第53條、第51條第5款、第41條第1項、第8項前段分別定有明文。
三、查受刑人陳挪亞所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及妨害自由等罪,先後經本院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且均經確定在案,有上開案件判決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各1份在卷可稽。本件聲請人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核屬正當,應予准許,且依刑法第41條第1項、第8項,併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0條第1項前段、第53條、第51條第5款、第41條第1項前段、第8項,裁定如主文。
五、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8年10月9日
刑事第十二庭法官張德寬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陳麗靜中華民國108年10月9日附表:
┌────────┬───────────┬───────────┬───────────┐│編號│1│2│3│├────────┼───────────┼───────────┼───────────┤│罪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妨害自由│├────────┼───────────┼───────────┼───────────┤│宣告刑│有期徒刑5月,如易科罰│有期徒刑6月,如易科罰│有期徒刑3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1,000元折│金,以新臺幣1,000元折│金,以新臺幣1,000元折│││算1日│算1日│算1日│├────────┼───────────┼───────────┼───────────┤│犯罪日期│106年3月01日│106年09月27日│106年09月15日至│││││106年10月01日│├────────┼───────────┼───────────┼───────────┤│偵查(自訴)機關│臺中地檢106年度毒偵字│臺中地檢107年度毒偵字│臺中地檢107年度偵字第││年度案號│第4187號│第3834號│19153號│├─┬──────┼───────────┼───────────┼───────────┤│最│法院│臺中地院│臺中地院│臺中地院││後├──────┼───────────┼───────────┼───────────┤│事│案號│107年度原簡字第2號│107年度沙原簡字第│107年度原訴字第82號││實│││30號│││審├──────┼───────────┼───────────┼───────────┤││判決日期│107年01月22日│107年12月28日│108年06月28日│├─┼──────┼───────────┼───────────┼───────────┤│確│法院│臺中地院│臺中地院│臺中地院││定├──────┼───────────┼───────────┼───────────┤│判│案號│107年度原簡字第2號│107年度沙原簡字第│107年度原訴字第82號│││││30號│││決├──────┼───────────┼───────────┼───────────┤││判決確定日期│107年02月23日│108年01月19日│108年08月02日│├─┴──────┼───────────┼───────────┼───────────┤│是否為得易科│是│是│是││罰金之案件││││├────────┼───────────┼───────────┼───────────┤│備註│臺中地檢107年度執字第│臺中地檢108年度執字第│臺中地檢108年度執字第│││3919號│3045號│11614號││├───────────┴───────────┤│││編號1至2已由本院108年度聲字第962號裁定定應執行││││有期徒刑9月(臺中地檢108年度執更字第1674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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