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0年度聲字第540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0年聲字第540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4月29日

裁判案由:聲請假釋期中交付保護管束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0年度聲字第540號聲請人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周宇孟上列受刑人因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等案件,聲請人聲請假釋期中交付保護管束(100年度執聲字第353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周宇孟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周宇孟因犯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竊盜等案件,經臺灣高等法院於96年12月10日以96年度上訴字第4097號判決,就受刑人犯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部分判處有期徒刑3年4月,並就受刑人所犯竊盜罪部分駁回上訴,兩罪合併定應執行有期徒刑3年7月,而受刑人另犯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案件,經本院於97年9月17日以96年度訴字第649號判決處有期徒刑1年8月確定,上開三罪並經本院於98年1月12日以97年度聲字第2059號裁定,定應執行有期徒刑5年。受刑人周宇孟於97年7月29日送監執行,嗣經法務部於100年3月25日核准假釋在案,依刑法第93條第2項之規定假釋出獄者,在假釋中應付保護管束,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聲請裁定等語。
二、按假釋出獄者,在假釋中付保護管束,刑法第93條第2項定有明文。本院審核相關文件,認受刑人前因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及竊盜等案件,分別經臺灣高等法院及本院判處有期徒刑3年4月、4月、1年8月確定,並於98年1月12日經本院以97年度聲字第2059號裁定定應執行刑為有期徒刑
5年確定,受刑人入監執行後,經法務部於100年3月25日以法授矯字第10001052602號函核准假釋在案,有前開法務部矯正司函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稽,是聲請人之聲請為有理由,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0年4月29日
刑事第八庭法官張明儀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林蔚菁中華民國100年4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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