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9年度訴字第1471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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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9年訴字第147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8月24日

裁判案由:清償借款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9年度訴字第1471號原告國泰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熊明河 以上上訴人與被上訴人 朱賜美 間因本院99年度訴字第1471號清償借款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下同)1,294,026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20,805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00年8月24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周素秋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0年8月24日
書記官洪浩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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