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1年原訴字第5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3月29日
裁判案由:洗錢防制法等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1年度原訴字第55號公訴人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王子佳指定辯護人沈川閔法扶律師
主文本件再開辯論。
理由
一、按辯論終結後,遇有必要情形,法院得命再開辯論,刑事訴訟法第291條定有明文。
二、上列被告因洗錢防制法等案件,前經辯論終結,原矢口否認犯行,茲因被告及其辯護人具狀承認犯罪,並表示願賠償被害人所受損害,是尚有待調查之處,爰命再開辯論。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12年3月29日
刑事第八庭審判長法官解怡蕙
法官楊世賢法官許凱傑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許翠燕中華民國112年3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