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1年訴字第134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1年10月23日
裁判案由:給付承攬報酬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九十一年度訴字第一三四九號
原告記祥興齒輪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乙○○訴訟代理人甲○○法定代理人丙○○右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貨款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九十一年十一月十四日下午三時十分,在本院第二辦公大樓第五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原告應於開庭前十日內具狀詳述與被告間交易往來之過程及明細。
中華民國九十一年十月二十三日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第一庭~B法官黃若美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中華民國九十一年十月二十三日~B法院書記官劉德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