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6年度訴字第1454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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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6年訴字第145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9月12日
裁判案由:詐欺等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6年度訴字第1454號公訴人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林容正選任辯護人林堡欽律師
陳如梅律師被告 吳易祖
劉建昇 選任辯護人 周仲鼎 律師
劉育廷 律師被告 石至軒
陳信宇 梁恒瑄 蔡嘉緯 上列被告等因詐欺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6年度偵字第00
000號),及移送併辦(106年度偵字第16557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林容正、吳易祖、劉建昇、石至軒、陳信宇、梁恒瑄、蔡嘉緯等均自民國壹佰零陸年玖月拾陸日起延長羈押貳月。
理由本件被告林容正、吳易祖、劉建昇、石至軒、陳信宇、梁恒瑄、蔡嘉緯等七人因詐欺案件,經本院認有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項第2款、第101條之1第1項第7款之情形而有羈押必要,於民國106年6月16日日執行羈押及禁止接見通信,並於106年7月17日解除禁止接見通信在案,茲本院以前項原因依然存在,仍有繼續羈押之必要,應自民國106年9月16日起延長羈押二月。
爰依刑事訴訟法第10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6年9月12日
刑事第十五庭審判長法官
法官法官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黃于娟中華民國106年9月1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