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宜蘭地方法院113年度亡字第10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宜蘭地方法院113年亡字第1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09月23日

裁判案由:死亡宣告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3年度亡字第10號聲請人 盧春昇 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 盧清松 死亡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准對失蹤人盧清松(男,民國○○○年○月○日生,身分證統一編號:Z○○○○○○○○○號,最後住所:宜蘭縣○○市○○街○○號,最後失蹤日期:民國六十五年六月十五日)為宣告死亡之公示催告。
該失蹤人應於本公示催告揭示於本院公告處、司法院資訊網路及其他適當處所之日起陸個月內,向本院陳報現尚生存,如不陳報,本院將宣告其為死亡。
無論何人,凡知該失蹤人之生死者,均應於上開期間內,將其所知之事實,陳報本院。
中華民國113年9月23日
家事法庭法官陳映佐以上正本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3年9月23日
書記官李惠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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