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東簡易庭110年度東全字第15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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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東全字第15號

抗告人

即聲請人 張坤

上列抗告人與相對人 張坤明 等10人間請求定暫時狀態處分,抗告人對民國110年12月15日本院裁定提起抗告,未繳納抗告費,查本件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8規定,應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茲限抗告人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倘逾期未繳,即駁回抗告,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0年12月28日

臺東簡易庭法官張鼎正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0年12月29日

書記官劉雅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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