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東簡易庭110年度東全字第15號民事裁定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分享 LINE Twitter 複製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0年度東全字第15號抗告人即聲請人 張坤 和上列抗告人與相對人 張坤明 等10人間請求定暫時狀態處分,抗告人對民國110年12月15日本院裁定提起抗告,未繳納抗告費,查本件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8規定,應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茲限抗告人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倘逾期未繳,即駁回抗告,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10年12月28日臺東簡易庭法官張鼎正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10年12月29日書記官劉雅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