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3年度除字第1453號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3年除字第1453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3年07月29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判決九十三年度除字第一四五三號
聲請人甲○○○右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本院判決如左:
主文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九十二年催字第二八四二號公示催告在案。
二、所定申報期間已於九十三年四月五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五百六十四條第一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九十三年七月二十九日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第一庭
審判長法官許瑞東法官劉以全法官陳明偉┌─────────────────────────────────────────────┐│股票附表:九十三年度除字第一四五三號│├─┬───────────────┬──────────────┬───┬────┬───┤│編│發行公司│股票號碼│張數│股數│備考││號││││││├─┼───────────────┼──────────────┼───┼────┼───┤│1│華升電子工業股份有限公司│八七NX0000000─七│1│593││└─┴───────────────┴──────────────┴───┴────┴───┘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判決不得上訴中華民國九十三年七月二十九日
法院書記官馬文慶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