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10年度補字第438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10年補字第43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4月28日

裁判案由:給付保險金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0年度補字第438號原告 羅菊芳
羅彩瑄 上列原告與被告第一金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給付保險金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原告各請求被告給付如附表「請求金額」欄所示,依法各應徵如附表「應繳裁判費金額」欄所示第一審裁判費。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0年4月28日
民事審查庭法官黃悅璇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0年4月28日
書記官吳國榮附表:(金額單位:新臺幣)┌──┬────┬───────┬───────┐│編號│原告姓名│請求金額│應繳裁判費金額│├──┼────┼───────┼───────┤│1│羅菊芳│266,100元│2,870元│├──┼────┼───────┼───────┤│2│羅彩瑄│266,100元│2,870元│├──┼────┼───────┼───────┤│合計│││5,74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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