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3年度司執字第82351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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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3年司執字第8235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05月01日

裁判案由:給付票款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3年度司執字第82351號債權人索拉國際開發有限公司0000000000000000法定代理人 鄭凱仁 債務人MANITILAARNIIBAY
住○○市○○區○○○路0段00巷0號0樓上列當事人間給付票款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移送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理由
一、按強制執行由應執行之標的物所在地或應為執行行為地之法院管轄;應執行之標的物所在地或應為執行行為地不明者,由債務人之住、居所、公務所、事務所、營業所所在地之法院管轄。強制執行法第7條第1項、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又依同法第30條之1準用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規定,強制執行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應依債權人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
二、本件債權人聲請執行債務人之薪資債權,惟該執行標的所在地係在臺北市南港區,有內政部移民署函可稽,非本院轄區,依上開規定,自應由臺灣士林地方法院管轄,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前開法院,並裁定如主文。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
中華民國113年5月1日民事執行處司法事務官梁庭欣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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