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8年度簡字第8744號刑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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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8年簡字第8744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2月22日
裁判案由:毀損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98年度簡字第8744號聲請人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上列被告因毀損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98年度偵字第22172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甲○○損壞他人房屋之大門門鎖,致令不堪用,足以生損害於他人,處罰金新臺幣伍仟元,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證據、所犯法條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如附件)。
二、爰審酌被告僅因租屋糾紛而破壞告訴人出租房屋之門鎖,其行為實屬不該,且被告迄未與告訴人達成和解及其犯罪之動機、目的、手段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服勞役之折算標準,以資懲儆。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3項,刑法第354條、第42條第3項前段,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1,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判決,得自收受送達之翌日起十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上訴於本院第二審合議庭(須附繕本)。
中華民國99年2月22日
刑事第二十三庭法官徐蘭萍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廖美紅中華民國99年2月22日附錄本罪論罪科刑法條全文:
中華民國刑法第354條(毀損器物罪)毀棄、損壞前二條以外之他人之物或致令不堪用,足以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者,處2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5百元以下罰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