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0年度司促字第8254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0年司促字第825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4月20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0年度司促字第8254號債權人 郭吉義 上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 黃瑞璋 之繼承人發給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由債權人負擔。
理由
一、按支付命令之聲請,應表明當事人及法定代理人,民事訴訟法第511條第1款定有明文。次按支付命令之聲請,不合於同法第508條至第511條之規定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同法第513條第1項亦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黃瑞璋之繼承人發給支付命令,經本院於民國110年3月24日通知命債權人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㈠確認黃瑞「璋」姓名之記載是否有誤?如有誤載,請具狀更正之。㈡陳報 黃瑞樟 之繼承人姓名、住所地址為何?㈢繼承相關資料正本全部(被繼承人黃瑞樟除戶戶籍謄本、全體繼承人之最新戶籍謄本(全戶動態記事及個人記事均勿省略)、繼承系統表、黃瑞樟之繼承人有無向戶籍地法院為拋棄繼承之聲明)。㈣釋明本件請求利息之利率為年息百分之二十之依據(若依借款關係請求,若未約定利率,以法定利率年息百分之五計算)。㈤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是否應由債務人之繼承人於繼承被繼承人之遺產範圍內連帶負擔?如有誤載,請具狀更正之。債權人已於110年3月26日收受該通知,有送達證書附卷可稽,惟迄未補正,揆諸上開說明,其聲請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13條第1項前段、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
主文。中華民國110年4月20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李志堅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華民國110年4月20日
書記官黃毅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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