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5年簡字第2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1月13日
裁判案由:第三人異議之訴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5年度簡字第25號上訴人即被告 黃坤鐘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 陳才浩 間第三人異議之訴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5年12月21日本院105年度簡字第25號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上訴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9,8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500元,此費用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
中華民國106年1月13日
民事第四庭法官王振佑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6年1月13日
書記官蔡秋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