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5年建字第3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1月13日
裁判案由:給付工程款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5年度建字第38號原告根基營造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馬玉山 訴訟代理人 吳俊昇 律師
徐克銘 律師 藍子涵 律師被告臺中市政府法定代理人 林佳龍 訴訟代理人 葉張基 律師參加訴訟人 林同棪 工程顧問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戴忠 訴訟代理人 謝佳伯 律師當事人間給付工程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06年3月7日上午10時40分,在本院民事第五法庭行言詞辯論。
中華民國106年1月13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吳昀儒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06年1月13日
書記官江婉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