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湖簡字第1號
上訴人
即原告 吳怡靜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 王明郎 間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1年2月18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上訴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5萬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2,325元
,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逕向本庭如數補繳,逾期不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1年4月11日
內湖簡易庭法官施月燿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1年4月11日
書記官朱鈴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