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中簡易庭111年度中補字第973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中補字第973號

原告 陳陽明

被告 溫存偉

兼上1人

法定代理人 鄧淑晏

上列原告與被告溫存偉等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交通)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680,165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7,49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庭繳納,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1年4月8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官張清洲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1年4月8日

書記官陳慧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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