斗六簡易庭109年度六小調字第469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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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六小調字第469號
聲 請 人 華南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文智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 曾煌忠 間損害賠償事件,聲請人起訴未據繳
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4萬4,80
1元,應繳第一審裁判費1,0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
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繳,如逾期不
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中  華  民  國 109年  9  月  17   日
         斗六簡易庭
                 法 官 陳定國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9  月  18  日
                 書記官 鄭國銘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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