潮州簡易庭108年度潮簡字第485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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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潮簡字第485號
上訴人即
被   告  鄭貴云
被上訴人即
原   告  陳薪仰 即陳薪地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交付地上物事件,上訴人對於本院108年度潮
簡字第485號判決,提起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
幣(下同)573,070元(地上物面積總計337.1平方公尺×公告現
值1700元/平方公尺=573,070),應徵第二審裁判費為新臺幣9,
42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第
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10日內,逕向本
院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9  月  17  日
         潮州簡易庭  法 官 吳思怡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就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核定部分不服,應於送達後10日內
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對於繳納上
訴費用部,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9  月  17  日
                 書記官 蔡進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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