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壢簡字第791號
原 告 黃惠珠
被 告 楊佩樺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會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一百零九年十月十九日上午十
一時四十分在本庭第三法庭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理由
一、按「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再
開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條定有明文。上列當事人間給
付會款事件,因原告起訴狀所列關於利息部分未明確,認有
應行調查之事證,尚待調查,應再開言詞辯論。
二、爰依民事訴訟法第210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9年9月17日
中壢簡易庭法官方楷烽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9年9月17日
書記官張季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