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雲林地方法院110年勞訴字第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6月18日
裁判案由:確認承攬關係存在等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0年度勞訴字第6號上訴人即原告 林建宏 即林建宏診所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 曾善浼 間確認委任關係存在等事件,上訴人不服民國110年5月21日本院110年度勞訴字第6號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上訴人因上訴所得之利益,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36,667元(計算式:4,500元+4,500元+1,665元+26,002元=36,667元),上開上訴費用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0年6月18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洪儀芳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10年6月18日
書記官林左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