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5年度司繼字第612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5年司繼字第61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6月18日

裁判案由:選任遺產管理人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5年度司繼字第612號聲請人匯豐汽車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嚴凱泰 上列聲請人聲請選任遺產管理人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按家事非訟事件,因非財產權關係為聲請者,徵收費用新台幣1千元。關係人未預納者,法院應限期命其預納;逾期仍不預納者,應駁回其聲請或抗告。家事事件法第97條、非訟事件法第14條第1項、第26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聲請人聲請選任被繼承人 許昭揚 之遺產管理人事件,未據繳納程序費用,經本院於民國105年5月23日命於文到7日內補正,詎其於同年月26日收受通知後,迄今仍未繳費,有送達證書及繳費資料查詢表附卷可稽。依首揭說明,聲請人之聲請於法未合,應予駁回。
三、依家事事件法第97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1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5年6月18日
家事法庭司法事務官張宇林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件裁定,得於裁定書送達之翌日起10日內,以書狀敘述理由,向本庭提起抗告,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
司法事務官張宇林中華民國105年6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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